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等14項罪名的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時,庭內旁聽席間疑有人喧嘩,法官陳廣池除了指責旁聽人士外,更要求警方將攝錄機對向旁聽席方向。
法官陳廣池在旁聽席間發出喧嘩聲後,指責在該處的旁聽人士,並警告旁聽人士干此舉乃干犯藐視法庭罪,又稱發出聲響的人「自律精神十分薄弱」,及後更要求警務人員準備攝錄器材,並「對住公眾席」,警員於是拿出已裝上腳架的攝錄機,瞄向公眾席,惟現場有記者發現,攝錄機未啟有啟動錄影。
案情方面,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質疑有關煽動的控罪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並以違反「依法規定原則」(prescribed by law)為論點,他指煽動語言的目的有異,希望他人內心產生反應與祈望他人真的犯刑事罪行是兩項不同的概念。陳廣池質疑,內心反應其實可由仇恨變成實際行動,他舉例指曾有「黃面孔」被拳打腳踢,但新聞則報道有人「周街打人」。
針對發表煽動文字控罪,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質疑控罪的合憲性,控罪亦列明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政府的憎恨,但蔡一方指,定義的光譜很闊和虛無縹緲,而且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希望他人犯罪極端意圖。陳廣池不認同,指身邊有不少的情況由心理反應化成仇恨,甚至變質成為行動。辯方回應指含義的光譜很闊且虛無縹緲,內心反應亦可包括不滿或離叛(discontent or disaffection)。
另外,蔡維邦又以「不相稱限制」(Disproportionality)指案中的煽動控罪違憲,稱,若控罪元素合憲的話,對市民限制是相當大。對於譚得志曾發表仇恨共產黨的言論,蔡維邦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條關於煽動意圖條文,回歸後條文內的「女皇陛下」理解為「中央人民政府」,但沒有提及「中國共產黨」。案件下午續審。